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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行政10级及司长级以上公费医疗报销几项问题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3-28 生效日期: 1958-03-2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58)卫保崔字第8号
 
  1.除在医院期间外,服用滋补各类药品(例如人参、鹿茸、鹿茸精、口服葡萄糖、高蛋白、维他命、盖寿丹、桑葚膏、何首乌等),费用由病人自理(原规定中第三项第三条即行废除)。  2.病人住院时的理发、打长途电话、陪人等费用,都由病人自理。  3.如因病情急重,医院接送病人的救护车费,可以报销,一般病情,医院不派汽车接送病人,如要求用救护车者,费用自理。  4.自1958年4月1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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