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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款,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500元;
(三)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 八条规定的,罚款50元至200元;
(四)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的,罚款3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罚款100元至1000元;造成食物中毒的,罚款500元至10000元。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