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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复有关调整利率问题由

状态: 发布日期:1955-12-08 生效日期: 1955-12-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计陈字第322号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从降低存放款利率的决定公布后,各行来断不函询问有关调整利率的问题,总行除已在十月八日大公报第二版及十月十三日大公报金融周刊上作了两次利率问题解答外,兹再将各行询问的若干具体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包括生产联社)均自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行新利率。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生产小组自今年十月一日执行新利率。  二、凡有帐政补助经费的群众团体存款,应按帐政补助经费与自筹经费分别开户,其中帐政补助经费部分不予计息,自筹经费部分可按公存利率计息。如因帐政补助经费与自筹经费无法划分而存在同一存款户时,则不予计息。
  机关、部队存款一律不计利息,其附属企业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制的)存款,可按公存利率计息。
  公存利率的调整,自明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三、对公存款结息期在十二月二十日,今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后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厚款积数仍应按旧利率计息。  四、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一九五六年以前贷出,而在一九五六提一月一日以后才到期的放款(指逐年计收利息的放款),均应分段计息,即一月一日以前一段按旧利率,一月一日以后一段按新利率计息。  五、凡一九五六年以前已到期而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以后才还款的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其过期部分应按段计息,即一月一日以前的过期部分按旧利率不加罚息,一月一日以后的过期部分按新利率加收10%罚息。  六、供销合作社推销新式畜力农具贷款利率仍按月息四厘二计息。  七、东北对农民购买马拉农具放款的利率仍按月息三厘九计息。  八、农业互助组放款利率与个体农民放款利率相同,其设备性放款及灾区等优待放款利率为月息七厘五;一般生产及副业生产放款利率为月息九厘。  九、对渔业互助组和个体渔民放款利率应比照农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放款利率标准计算。  十、对移民垦荒放款利率,不分设备性和一般生产放款,均按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利率月息四厘八计算。  十一、对灾区、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新建信用福,如因业务小基础薄弱,银行给予长期基金性贷款时,其长期贷款利率可按月息七厘五优待。  十二、银行贷给信用合作社的放款逾期不加罚息。  十三、农业银行往来户暂不计息。  十四、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长期放款利率,不分基层社或联合社,均按月息四厘八计算。  十五、对于手工业生产联合社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加工厂放款利率,可按月息四厘八计算。  十六、对民船、马车等运输合作社和运输小组(必须是经上级社批准成立的)放款利率应比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利率,分别按月息四厘八和月息六厘计算。对个体运输业(如个体船民等)放款过期应加10%罚息;运输小组和个体运输户放款过期均不加息。  十七、对各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所领导的生产自救组织的存放款利率,可比照手工业生产组织的相当形式的存放款利率办理。如属手工业工厂则可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利率计息,如属生产小组则手工业生产小组利率计息。  十八、军烈属手工业生产小组放款(包括城市和农村)可比照农村军烈属放款成待利率月息七厘五给予优待。  十九、合营银行往来户存欠利率自今年十月一日起改按存息五厘(月息)、欠息六厘执行。  二十、目前广东福建两地华侨投资公司股款在未投入生产前转存银行(必须在股款汇入时即存入在银行开立之专户,并按该公司预订计划动用),其利率按年息八厘(年息8%)计算。  二十一、为照顾归国华侨学生而举办的侨生低利小额放款,利率按月息七厘五计算。  二十二、侨眷低利小额放款,按月息九厘计算。  二十三、小商小贩经批准组织起来的经营小组、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及供销社领导的合营商店,其放款利率应比照独立小商业放款利率月息九厘计算。(十月十三日大公报利率问题解答第三条的答复应照上述规定予以更正)。  二十四、对中、低级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如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批购、经销等,其放款利率奕按私营工商业放款利率计算。  二十五、个别地区如办有市民房屋修缮放款,其利率可按月息九厘计算。  二十六、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十月一日以前的定期存、放款,如在十月一日以后到期,无论期限长短,其到期以前均按原定(旧)利率计息,如果放款到期未还(十月一日以且到期的),逾期部分应照原定(旧)利率加10%计收。  二十七、十月一日以前到期而在十月一日以后还款的公私合营、私营企业放款,其逾期部分应分段计息。即十月一日以前逾期的一段照原定(旧)利率计息(其中私营商业放款仍应按旧订罚息办法加收罚息);十月一日以拍逾期的一段则统按原定(旧)利率加10%计息。  二十八、十一月以前到期而在十月一日以后前来支取的私营企业定期存款,其过期部分满一个月和超过一个月时,在十月一日以前的过期部分应以旧利率的最短存期(一个月)的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十月一日以后的过期部分应以新利率的最短存期(三个月)的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其过期部分不满一个月时,在十月一日以前的过期部分,应以旧利率的活存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十月一日以后地过期部分,应以新利率的活存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  二十九、凡十月一日以后到期而未取(无论十月一日以前或以后存入)的私营企业定期存款,其过期部分不分过期长短统以新订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十、无论十月一日以前或以后存入的私营企业定期存款,如提前支取时,其存款不足一个月的不计利息;存期满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的以新订活期存款利率按实存日数计息。
  此外,十月十三日大公报金融周刊第八十七期“半于利率问题的解答”中,有两处排印上的错误,已在十月二十日大公报金融周刊八十八期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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