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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各地投资公司存款利率的报告

状态: 发布日期:1955-08-19 生效日期: 1955-08-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密私胡字第95号
 
国务院八办:.
  根据前中财委(财经戌字77号)电报规定原则:为了能够吸收部分游资,投资公司股息应高于私企存款的最高利率,低于储蓄存款的最高利率。当时各地银行为了执行中财委这一指示,并照顾到投资公司的费用开支,对投次公司的存款(是指未投出的资金),一般的均给予较高利率(最高的与储蓄存款最高利率相等)。这次由于国务院已批准改变银行利率,各种存放利率均作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对投资公司存款利率势必相应降低。银行新利率:私企存款,最高为四厘二毫;储蓄存款最低为三厘二毫,最高六厘六毫。援照中财委前订原则,银行对各地投资公司存款利率应调整为:最低四厘二毫,最高五厘一毫,由各地银行按具体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决定。是否有当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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