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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币兑换及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希转知所属执行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55-06-03 生效日期: 1955-06-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发穆字第343号
 
兹将残缺1分券及5分券兑换及新币打洞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分述如下希各行转知所属执行。.
  一、倘有人持残缺半张的1分券或5分券来行要求兑换时,银行应耐心解释因无半分券不能如数兑换,俟积有二个半张再兑换,如顾客坚持要兑,半张5分券可兑予2分,(盈余半分可在上交发行库时,凑足比张,以“其他收入”科目“其他收入”户收益)半张1分券不予兑换,但不得打洞作废。  二、新币打洞直径,总行原规定为2公分,但有的行现有打洞直径不到2公分或超过2公分,为节约起见,凡其直径稍大于2公分或不小于1.7公分者,仍暂可通融使用。但新制订打洞机应按2公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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