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5)商财刘联字第74号|(55)银
今年国营商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与改进批发业务,做好收购与供应工作,统一安排市场与改造私商,稳定市场物价,并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为配合上述任务的顺利完成,就要求我们信贷,结算与财务管理工作相应的改进与提高。因此,除花纱布、专买、石油、化工四个公司系统扩大推行新放款办法外,对不实行新放款办法的各公司系统的信贷、结算、财务管理工作,也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一步。由于这部分公司在商业系统所占购销额和放款的比重很大,对市场关于也很密切,因此,必须重视这一工作的管理,并加强对此工作的领导。为此特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作如下改进:.
一、取消商业信用:国营商业系统虽然在1954年对系统内部和对合作社之间的商业信用进行了两次清理,对保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改善起了一定作用,但根据1954年底各地报告材料来看,在商业系统内部与各企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着较为普遍的和多样形式的商业信用,这既影响着国家资金的合理运用和国家计划的全面贯彻执行,亦妨碍着企业进一步贯彻经济核算制。为此,本部、行决定自1955年第三季度开始进一步取消商业信用。兹随文附发“关于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的规定”,希望各地省(市)商业厅(局)、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结算工作,开展结算放款:1955年国营商业为贯彻加强批发业务的方针与要求,工业品批发机构将逐步划细,农产品采购机构亦要继续下伸,并将试行直达运输,改进商品调拨,加强合同联系,取消商业信用等一系列的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从而减少流转环节,合理运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这就给结算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与提高,带来了有利条件。为此,对加强结算工作和开展结算放款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1.进一步加强结算监督和改进结算工作:目前银行对结算制度已进一步加以修订,并将指示全国施行。为适应国营商业加强批发工作改进流转环节的措施,除要求各地银行与企业认真贯彻与执行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结算监督以防止与减少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拒付延付情况外,应特别注意结合企业改进商品流转环节这一工作的进行,深入了解与研究企业各个流转环节的实际情况与交易方式,从而合理的组织开展与改进结算工作,特别是为适应商业系统的直达运输,开展与改进直达结算。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必须贯彻为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服务的原则;同时也要善于通过结算工作来发现企业流转环节、交易方式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改进意见。但必须研究分析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防止生搬硬套不顾实际的做法;企业也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财务工作,从本身各方面工作加以提高,为共同完成国家任务与要求创立有利条件。为加强结算监督,巩固支付纪律,各省(市)商业厅(局)、分行,亦可根据条件与可能,采取必要措施;对无理拒付,银行应按结算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对承付后的延付货款,按结算办法规定进行扣收并代销货单位征收滞纳金。但是必须提出,施行这些措施的前提条件,有赖于企业购销双方计划性的加强和合同制度的健全与巩固。因此,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首先从加强计划管理,进一步的健全与巩固合同制度着手,来提高计划的准确性和加强计划之间的衔接,使合同更加具体明确,并建立严肃履行的制度,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2.开展结算放款:开展结算放款对促进企业合理运用在途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方面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结算工作以及计划工作的逐步加强与提高,已给开展结算放款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分行长会议已决定自第三季度起在国营商业各公司系统全面开展结算放款。但是,由于结算放款牵涉到企业购销双方交易关系、合同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计划工作的加强,而我们在这一方面经验不多(只有个别地区试办),目前开展的面又较大,因此,各省(市)银行、企业必须对这一工作加以重视并作必要的准备,以便有组织、有领导的推行,防止发生错乱现象。
结算放款的做法,必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放款暂行办法(草案)和1955年5月商企业(55)商财刘联字72号、总行(55)银商商陈字39号联合命令中有关结算放款的规定办理。至于放款额度,应在企业借款计划指标以外,由各省(市)银行匡编计划上报,企业可不编计划(但应供给银行有关资料)。开始办理时,企业应根据6月末银行账面托收承付、信用证的余额和企业单位提出的特种账户的余额,分别从旧放款余额中划出,转入各该结算放款户头内,即为结算放款的前季余额。以后即随着企业发货托收及采购的需要情况,按办法规定办理。各省(市)商业厅(局)和分行及专业公司,应加强对借款计划的审查工作,以防止在途资金重复编列,浪费国家资金。 三、进一步下放金库制度:目前国营商业各公司的金库制度,有些公司尚停留在省一级;有些已推到专署;亦有少数推到县级单位;大城市亦多停留在市公司。为便于扩大商品流转,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在途资金占压,1955年要求将金库制度进一步下放,争取尽可能的下放到基层单位,各省(市)应本积极下放精神,结合省(市)内实际情况,由厅(局)、行协商,拟定下放计划,进行下放,并将下放措施抄报本部、行备查。 四、加强分析检查工作:为了使信贷结算工作更好的发挥其为商品流转服务的作用,在计划执行中,及时进行分析检查,从而发现问题随时研究改进措施,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在目前计划水平不高,放款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这一工作就更加重要。在进行这一工作时,首先应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从有利于扩大商品流转,保证市场供应与合理运用资金出发,通过计划执行的检查,发现商品调拨是否及时,城乡之间的分布是否适当,品种是否对路,和市场要求是否适应,以及财务管理、信贷、结算工作上的问题和缺点等,从而改进商品流转工作,或在财务管理、信贷、结算工作上采取必要措施和改进的办法。至于分析检查的方法,过去各地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运用现有经验,双方研究进行办法,建立必要的制度。 五、由于结算放款将要全面开展和采取进一步取消商业信用的规定,财务收支计划中现金收支计划表之格式,亦应相应的加以修订,减去不必要的项目,改名为“国营商业企业借款计划表”。 六、除上述各项外,其他有关放款的计划编制、掌握、调整、监督、检查等项,均仍按照商业部(54)商财姚联字第110号,总行(54)银商信穆字第236号联合指示的有关规定的执行关于企业应向银行报送的材料,由于统计表报的变化,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附:关于取消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部门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的规定?
(一)国营商业系统虽然在1954年内,经过两次清理商业信用,获得了一定成绩,从而减少了各单位间资金相互占用拖欠的现象,并对改善各公司业务财务管理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去年的清理,仅限于系统内部以及对合作社的赊销,范围较窄,因此,目前在全系统来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数字仍很庞大。根据1954年第四季度商业部资产负债表分析,债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7?74%,债务占全部流动资金的6?01%(以上数字包括金库制的内部往来),其中大部分是国营商业系统内部的互相拖欠和对国营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必须予以取消,以符合节约国家流动资金,加迅资金周转的要求。
据初步了解,目前存在的商业信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预付款——如:对私营企业预付的订货定金、加工费用;对公私运输企业预付的运费;委托合作社代购农副产品预付的周转金;委托公私营企业或兄弟公司代购商品及非商品的预付款;预付外贸系统的进口货款及联运费;对国营及地方国营工业和对公私营企业预付货款;花纱布公司预付纺织工厂的车间周转棉和纱等。
2.预收款——如:花纱布公司预收各地国营和私营棉纺厂35天的代购原棉周转金;预收公私营企业和兄弟公司的贷购款;向公司营企业销货的预收货款;以及预收机关、团体、个人购货的汇款等。
3.赊购——如:对公私营企业分期或定期付款的赊购;对私营企业加工、订货的先收成品后再结算;对外贸系统的国外进口商品,因作价不及时而产生的拖欠等。
4.赊销——如:对合作社的赊销,对机关、团体职工的冷背残次商品、价高商品、鲜活不易保管商品的赊销(个别地区亦有对私商赊销者);医药公司对各地卫生院、防疫站等医疗部门因经费下拨不及时,而产生的大型医疗器材和防疫药品的赊销;对公私企业或个人的先交货,分期或定期收款等。
5.垫付款项——如:未随货款托收的垫付运杂费;专卖公司向公私营工厂进货而垫付的烟酒出厂税金等。
6.购入财政征实未付款——如:油脂公司和花纱布公司代收的征实;边远地区土产公司对财政所征实物的代销款等。
7.国营商业系统内部拖欠。
8.代销款的拖欠及收入保证金——如:国营商业委托合作社和私商的代销商品,因不按期结算而被占用的货款;以及收入私商的保证金、押金等。
(二)商业信用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并有其一定的历史根源。其中有些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或措施而产生的,如对私订货25%的定金,委托私商代销所收的保证金,预购农副产品所预付的定金等;有些是因执行过去所规定的制度而产生的,如购入财政征实,农副产品采购过程吕的预付代购资金。有些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重视资金运用或片面经济核算思想而产生的,如有些单位因计划与合同、计划与实际互不衔接,以及由于交易双方合同规定不具体或不严格执行合同而产生的内部相互拖欠,由于盲目购进、调拨而造成积压和因保管不善的残次商品而发生的赊销,以及某些单位存有“占便宜”思想,销货要求提前收款,购货要求推后付款的做法等;有些是由于银行结算制度与结算工作未能适应企业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也有些是由于目前客观情况影响而产生的,如对外贸进口商品预付的货款和联运费,进口商品不能及时作价而发生之占用,对高价商品的赊销,专卖公司因仓库与容器不足而产生的预付酒厂货款等。
商业信用的存在,过去是有其客观和主观原因的,但目前其中除少数在贯彻国家政策上尚有一定作用以外,绝大部分必须迅速取消,否则对提高计划水平是不利的,因为:
1.商业信用是计划外的资金再分配,它起着助长企业盲目经营的作用。同时由于企业可将商品赊销出去,来完成销售计划,但货款并未及时收回,因而并未完成财务计划;或者把预收货款作为销售,上缴了利润,使财务计划在销售计划完成以前,就虚假地完成了,这样就掩盖了计划执行的真相,妨碍了国家计划的全面执行。因此它是与计划经济不能并存的。
2.妨碍企业贯彻经济核算制,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运用。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就使企业的资金不能合理地用于保证生产或商品流转的需要上,也就使降低成本和流转费用等计划指标的检查,失掉正确的依据。
3.使信贷与商品运动脱节,削弱了国家银行的监督作用,使国家不能通过信贷、结算等工作来对生产与商品流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时企业用信贷弥补被别人占用的资金,有时企业又占用别人的资金来归还借款,因此信贷增减即不能完全反映商品运动的情况。
目前在国营商业系统中进一步取消商业信用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可能的,因为已具备了下列的有利条件:
1.社会主义经济力量的壮大,及国民经济各部门间计划性的加强与提高,给进一步有计划地组织适当的结算制度,以代替社会主义企业间存在的商业信用以有利条件。
2.国民经济各部门在贯彻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各项制度上已有相当基础,且今年将有不同程度的改进,如工业部门将划分资金管理,取消商业信用;国营商业系统实行新会计制度,使核算工作加强,金库制度基本取消,计划商品品种扩大,以及主要农副产品采取直接收购措施等。
3.银行信贷、结算制度方面亦将有进一步的改进。如贯彻直接贷放原则,在工业部门以及商业系统五个公司实行新放款办法,在粮食、合作等部门将全面实行“农副产品采购放款办法”,以及开放结算放款,改进结算制度的工作等。
4.广大职工觉悟提高,认识到节约与合理使用国家资金的重大意义,及我们去年取消商业信用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这都是使取消商业信用的措施能够顺利贯彻的有力保证。
(三)由于国营商业系统所存在的商业信用情况较为复杂,牵涉面亦很广泛,因此,在贯彻取消商业信用这一措施上,一方面应认识到当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采取积极的,坚决的态度;另一方面应在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下,从既有利于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又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资金使用出发,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根据以上精神,规定对社会主义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原则上必须一律予以取消,个别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则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对私营企业与个人的商业信用,除规定允许保留者外,亦应一律取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省(市)商业厅(局)、分行会同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主管办公室批准后,可暂准存在,并同时报送本部、行备查。兹具体规定如下:
1.应坚决予以取消者:
(1)对合作社预付的代购农副产品周转金和一般的赊销,及国营商业委托合作社代销而被拖欠的货款;
(2)对国营与地方国营工业的预付货款,或先收货再分期、定期付款的采购,以及向私营企业采购的预付货款;
(3)对公营企业的预收货款或先付货再分期或定期收款的销售;?
(4)与公营企业或兄弟公司间因相互代购、托购(包括商品与非商品)而预收或代垫的款项;
(5)对机关、团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的先付货分期或定期收款的销售;?
(6)国营商业内部拖欠(实行金库单位与其所属单位间的内部往来除外);?
(7)对公营运输企业的预付运费;?
(8)其他符合前述取消原则的商业信用。?
2.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取消者:
(1)花纱布公司对公营纺织厂预收代购原棉的35天周转资金及对私营纺织工厂预付的车间周转棉及纱;油脂公司和花纱布公司代收购政征实未付款;对外贸系统进口商品的预付货款、联运费和因作价不及时以及代购出口商品而发生的彼此相互占用等,在1955年内可暂准存在,但应与有关部门会同研究,制定取消办法后再行取消。
(2)对残次、近期失效、鲜活不易保管及高价商品的赊销(除残次商品外,其余的应由总公司提出商品名称,报商业部批准后,由商业部和总行联合下达。具体赊销时间和数额等,由各省(市)商业厅(局)在规定的品名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批准);专卖公司预付酒厂货款及垫付烟酒出厂税金;边远地区土产公司代销财政征实未付款;预收机关、团体、个人购货的汇款等,也暂准存在,但各级单位仍应积极提高工作,创造条件,早日取消。
3.因有利于贯彻国家对私改造政策准予继续存在者:
(1)对私订货预付25%以内的定金及对私营运输企业(包括公家组织私人运输)的预付运费(应根据私营企业的资金情况掌握,不需要预付或可以银行放款代替者不预付,可少预付者则少预付)。
(2)对私预收货款;对私营纺织厂预收代购原棉的35天周转资金;对私赊购(包括分期或定期及先收成品后再结算的订货)及收入私营企业代销的保证金及其他押金等。
(四)为贯彻这一措施,要求各省(市)商业厅(局)、分行接到本规定后,对所属各公司目前所存在的商业信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分类排队,对清账目,并在省(市)人民委员会主管办公室领导下,召集各有关部门具体研究,进行清理,其清理办法如下:
1.凡属于不应该继续存在及经过改进工作克服困难而可能取消的商业信用,应自7月1日起一律停止,不准再发生(实行新放款办法的四个公司,应按商业部、总行中商卯字373号联合电报指示日期办理,以下同)。因之,今后在借款计划中即不再列入有关此类收、支数字,对旧有的商业信用,应处7月1日起迅速清理。清理的方法如下:
(1)对债权部分,应自7月1日起根据账簿记载,将不应存在的商业信用,截至6月末尚未收回部分之同额借款转入“清理商业信用专户”,此一专户之借款余额只准下降,不准有新的发生(因合同已经签订不能修改者除外),并应设法积极清理,偿还此专户之借款。
(2)对债务部分,应自7月1日起不分系统内外,一律首先主动的迅速予以清偿。为解决清偿此项债务所需的资金,当地银行可在当季计划外增加清理商业信用的放款。但此项放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与当季计划混淆。银行在贷给企业此项放款时,对偿还商业系统内部债务的,应加盖“清理商业信用专款”戳记,并直接划往债权单位开户行,转入债权单位“清理商业信用专户”内,偿还该户的放款;偿还商业系统以外债务时,也应加盖“清理商业信用专款”戳记,直接划往债权方开户行,以便掌握放款计划。
(3)未与银行建立贷款关系的会计独立单位,应在6月末以前,将应行清理的商业信用数字、对方单位和有关情况,分别债权债务开列清单,报达上级单位,同时抄送当地开户银行。债权部分,由其上级借款单位并入其本身所开立的“清理商业信用专户”,此项债权收回时,由该未与银行建立借款关系的单位,随时或定期将已收回的债权款项划缴上级借款单位,并加盖“收回债权款”戳记,上级借款单位即凭以归不还“清理商业信用专户”的借款。债务部分,由上级借款单位向其开户行办理计划外借款下拨,由当地银行监督即时清偿债务。
(4)上述“清理商业信用专户”在企业单位会计处理上,临时增设“清理商业信用专户借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内列在“特种借款”科目以下,暂不编号;清理完毕,即行取消。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商业放款科目下增设“清理商业信用放款专户”。银行之该项会计处理手续由各省(市)分行自定。
(5)此项清理工作,应在8月末以前进行完毕,边远地区有困难者,经上报批准后,可延至9月末(对系统外之商业信用,如事先有合同规定且变更困难者,可延到合同期满时为止)。
2.为使清理工作能顺利进行,对过去因商品交易纠纷未能决定所造成的商业信用,决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凡属于商业部系统以内者,应按“货在那里,那里付款”的原则清理(经双方同意作为代管的商品除外),各单位不得借故退货或拒绝清理而影响工作的进行,至于有些商品确实在当地无法销售者,应于此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另行通过商品调剂解决,其办法:
甲、凡在本省(市)范围以内本公司系统可调剂者,由省(市)公司解决,须在各公司系统间调剂者,报请省(市)商业厅(局)解决。
乙、凡本省(市)范围内确实不能解决者,应由省(市)公司提出,经商业厅(局)长审查并签证后报总公司解决。
(2)对商业系统以外各单位之间所存在的商业信用如有纠纷时,应先与对方联系,争取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报请省(市)商业厅(局)与有关部门仲裁解决,如仍不能解决时,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主管办公室决定。
3.对允许继续存在以及可暂予保留的商业信用,经认真审查后,实行差额放款的公司应列入借款计划中,并加以说明;实行新放款办法的公司,按新放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为了巩固清理商业信用的成果,防止清理后商业信用的再度发生,必须在清理商业信用的同时,对有关制度、办法以及主观工作各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改进:
(1)公司系统内的调拨及与固定用货单位的销货,应尽量事先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同时应采取措施使计划与计划相结合,为此要求各公司经理在7月1日以前,召集内部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定出解决办法,并对货物收发手续进行研究,提出防止错发、错运、错算及规格、数量、质量不符等方面的改进办法。
(2)目前金库制度尚未下放到基层(县市)单位者,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下放。?
(3)各级银行应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召集有关单位研究企业间的交易方式和结算关系,从而提出组织改进结算工作的措施,加强结算监督,以适应各级企业的业务需要,并有领导、有组织的开展结算放款。
(4)凡经营农副产品收购业务的公司,委托合作社收购者,应推动合作社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农产品采购放款办法”代替预付收购货款办法。
(5)每月应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进行检查,并对继续发生不允许存在的商业信用的企业单位,由商业行政部门及银行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五)由于目前国营商业所存在的商业信用,不仅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而且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虽然1954年在国营商业系统内部和国营商业与合作社之间进行了两次清理商业信用工作,但是,如像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国营商业系统内部以及与各经济部门之间进行清理商业信用工作,还是初次,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困难不仅将是难免的,而且将是复杂的。因此,要求各省(市)商业厅(局)和分行,对此工作应认真加以重视,并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的原则,贯彻节约资金和加速资金周转的精神,对存在的商业信用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并根据不同情况适当掌握,以免发生偏差。在清理过程中,必须加强督促检查,特别是应加强思想领导工作,对所属单位中有关干部进行整体观念的教育,及时清除各种不同形式的本位主义、占小便宜的思想以及其他不正确的认识,以便全体职工都能够结合改善经营管理,以主动精神积极进行;同时对工作进行中所发生的问题,应从全局观点出发,在当地党政领导下及时予以解决,以期工作的利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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