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12-28 生效日期: 1978-12-28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总局
发布文号: (78)林经字59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的通知.
  1978年12月28日 (78)林经字59号
  为了不断提高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的质量,多快好省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基地,现将我局制订的《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各地林业部门和林业基层单位,因地制宜地参照试行。
  附: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技术试行规程  第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质量,多快好省地建设新的用材林基地,以适应新时期总任务对林业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国有林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要认真贯彻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的方针,本着“全面规划,因林制宜,抚育为主,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证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的作业质量,严禁单纯取材,砍好留坏,破坏森林资源的错误作法。  第三条 抚育向伐、低产林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调整林分组成,提高森林质量和单位面积产量,改善林分卫生状况,增强和发挥森林多种效能。同时,通过抚育、改造生产一定数量木材,支援工农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四条 根据林分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抚育间伐或林分改造措施。亦可采取抚育、改造、施肥灌水(排水)、深翻改土、修枝、除萌及割除影响林木生长的藤木、灌木等综合性培育措施。  第五条 要逐步改善林区交通条件,实现机械化。要结合生产,修建林区道路,改革、研制适合我国具体条件的抚育、改造机械,不断提高经营强度和机械化水平。 第二章 抚育间伐
  第六条 抚育间伐是从幼龄林郁闭起到成熟林采伐前整个生产过程中所必须采取的主要培育措施。抚育间伐的种类分透光抚育、生长抚育两种。
  (一)透光抚育:在幼龄林内进行。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同时伐去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留优去劣。
  (二)生长抚育:在中龄林进行。主要为加速林木生长,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  第七条 抚育间伐应在下列林分中进行:
  (一)人工培育的幼龄林郁闭度在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在0.8以上;
  (二)天然幼龄林、中龄林郁闭度在0.7以上,或下层目的树种的幼树较多,且分布均匀,郁闭度在0.6以上的林分;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