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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各级国营企业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固定资产转移处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12-19 生效日期: 1952-12-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52)财计范字第158号
 
为简化手续,便利工作,关于各级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原企业投资的资产负债的记录及各级国营企业、各行政事业机关的固定资产转移之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原规定的“企业投资”“折旧积存”“应付公债”和其平衡科目“财政积累”一律予以取消,凡已在帐簿上作有是项资产负债科目记录者,应尽数以原科目冲平。凡在本年度发生之资产转移已记入岁入岁出正式科目而未包括在本年预算内者,亦均应悉数冲平。以后对于本年度预算内的企业投资支出、公债支出和折旧提缴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公债收入除作预算支出与预算收入的记录外,概不另记资产负债的记录。  二、中央国营企业之间、地方国营企业之间和中央国营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之间,其固定资产之转移一律由双方主管企业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其因转移后对企业资金增加或减少时,由各基层企业单位依照国营企业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作出固定资产拨入拨出之完整会计记录,各级总预算会计则不另作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转帐记录。各主管企业部门应根据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及年度决算,将其在本年内拨入拨出的固定资产分别汇总,一并报送财政机关。如因业务变更,经与本系统其他企业合并或隶属系统改变者,其全部资产负债之交接,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比照上项规定办理资产负债之转移。
  上述企业之固定资产在年度中进行转移,对其预算缴款与预算拨款之任务有变动时,应依照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编审办法的规定,办理追加追减计划。  三、中央国营企业与地主国营企业之固定资产,在本系统内进行转移时,亦比照上项规定办理,只作固定资产拨入拨出之记录,不作预算收支的转帐。  四、各级行政及事业机关,其固定资产因业务上不需使用或经指定移交同级机关或企业部门接管时,其交接机关均应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国营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只作固定资产增减的记录,其不牵涉本年度预算者不须向财政机关办理预算收支转帐。如机关因裁减、合并、迁移等其固定资产经指定的接管机关接收时,未报销者,由交接机关同时报同级财政机关转帐。  五、上述国营企业及行政事业机关的财产,在同级间办理移转者,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中央与地方之间办理移转者,应经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 195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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