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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襄樊市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的有关信息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招标投标监督、交通、农业机械、新闻媒体、金融、社会中介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共享,采取查处执行违法违纪、业绩考核、任用公职人员、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共同增强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的限制、禁止和制裁等惩戒力度,以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社会运行方式。
第二条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市委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法院分别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共同实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逃避执行而下落不明的;
(五)其他需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情形。
第四条实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由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提出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协助、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应保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建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内容的合法性。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从相关部门、单位调取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办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相关措施时,应当向相关部门、单位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运行中应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提供便利,提高效率,协商解决各种执行中的争议问题,依法办理相关执行事项。
第八条对执行中遇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违法违纪的,人民法院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严肃查处。
第九条对属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长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向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对其年度考核、奖惩兑现、职称晋升、录用招聘、提升职级、调动调配时要将此情况作为依据之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应当建立通畅的信息联系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将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供金融机构查询。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可通过各金融机构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
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查阅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上公布的执行案件信息,了解相关被执行人的情况,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查询相关贷款单位、个人债权债务和案件执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