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一条(国家安全会议之设置)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设国家安全会议。第二条(会议主席)总统为国家安全会议主席,主持会议。总统因事不克出席时,由副总统代理之。第三条(会议成员)国家安全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经常出席会议。一、副总统、总统府秘书长、参军长。二、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国防部部长、外交部部长、财政部部长、经济部部长、参谋总长。三、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四、总统指定之人员。总统于必要时,得召开国家安全会议特别会议,除前项人员外,并得指定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国民大会秘书长、行政院有关部会首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会议。总统得指定有关人员,经常或临时列席国家安全会议经常会议或特别会议。第四条(国家安全局之设置)国家安全会议设国家安全局,其组织另订之。第五条(秘书长、副秘书长)国家安全会议置秘书长承总统之命,依据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处理会议事务,并置副秘书长一人至三人协助之。国家安全会议设秘书处,承秘书长之命处理有关事务,其组织另订之。第六条(决议之实施)国家安全会议之决议经总统核定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实施。第七条(施行日期)本纲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