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税发[1992]367号
一、凡是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原使用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从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对于非机动车船和机动船继续实行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管理办法。 三、标志的长短、损失核销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标志的销毁由县、市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四、关于标志用存报告的编报。标志报表在税收完税征用存季报表中增加第18.19两栏,18栏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19栏为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实行按季编报的办法,其他编报要求按国税发(1992)236号文二款第八项规定办理。 五、标志的领取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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