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食药监办[2008]12号
各部门、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生产无产品注册证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四)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八)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十)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属于我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查获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2%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受理人应当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