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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 1991-08-30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辽宁省瓦房店市物价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来函收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价款”一词,是指对公路部门因公路修建、养护的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包括空地、荒山、河流、滩涂)采挖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所收取的材料费和各种名目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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