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科工民字[2000]700号
各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有关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7号)精神,国防科工委对1995年以来审批的1万载重吨及以上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
自1995年以来,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由于对宏观情况不了解,对市场需求掌握不准,只是从局部利益出发,违规审批了一批造修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导致造修船基础设施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为有效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共同对清理项目进行了复审,现将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同意核准项目
(一)对于已竣工投产的项目此次给予核准,具体项目有:
1.江苏江都船舶集团公司新建8万吨级造船坞及1#高桩梁板式舾装码头项目。
2.江苏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新建3号舾装码头项目。
3.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改建万吨级船台项目。
4.中日合资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新建造船厂项目。
5.中外合资上海粤海长兴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新建修船厂项目。
6.韩国独资水山造船(通州)有限公司新建举力4万吨级和3万吨级浮船坞及码头配套设施项目。
7.中新合资山东烟台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新建20万吨级造船坞及6.5万吨级舾装码头项目。
8.韩国独资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新建5000吨级码头和船体车间项目。
(二)对一些市场前景较好的在建项目,同意核准,但对其中凡需增加投资的在建项目须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具体项目有:
1.江苏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新建5万吨级造船坞项目。
2.江苏靖江造船厂新建10万吨级造船坞项目。
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上海船厂改建3.5万吨级修船坞项目。
(三)对以下项目此次给予核准,但对未按清理要求上报有关材料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中远集团总公司广州远洋公司修船厂新建8万吨级浮船坞项目。
2.长江航运集团上海闵南船厂新建3万吨级浮船坞及码头配套设施项目。
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山海关船厂10万吨级修船码头延长361米项目。
二、不同意核准项目
对江苏省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新建10万吨级船坞项目和5万吨级半坞式船台项目,该集团在建项目过多,项目建设资金不落实。该项目不同意核准,停止建设。
三、需重新论证项目
1.长江航运集团上海吴淞船厂新建7.5万吨级浮船坞项目,因长江口地区修船基础设施过多过滥,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2.杭州东风船厂新建2万吨级船台项目和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新建2万吨级船台项目,均受江中大桥限制,且东风船厂地处旅游风景区,已列入城市搬迁规划,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
3.福建泉州斗尾15万吨级修船基地建设项目需在“十五”计划中进一步论证。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工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防止重复建设,今后凡涉及造修船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造修船基础设施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7号)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