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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 2008-01-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按照《通知》精神,我省列为全国开展清理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省份,要求自2007年12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这比《安徽省政府人民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6号)确定的目标约提前了1年,化债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积极筹措落实偿债资金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化债工作稳步推进。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要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化债激励机制,按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各地具体债务负担及化债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有关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债务数额、冒领化债资金以及截留挪用等行为,将依法依纪严厉查处。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举借新债的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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