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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0 生效日期: 2008-07-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废止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8〕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蚌埠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1994〕10号)。我市建筑工程材料差价计算按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关于印发的通知》(定综字〔1997〕19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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