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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 2000-11-2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14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信息化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提出的“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信息化建设方针,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市场规范、有序、规模化发展,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信息管理中心是全市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认定,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负责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查处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凡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姑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一切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相应可靠的技术保证和产品来源;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经营场所和信息加工处理设备。
第七条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工程建设资质、计算机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电脑及网络产品经营有关手续,尔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凡取得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资质年检,并持年检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九条从事信息网络工程建设、网站经营、电脑及网络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分立、合并、更名或者停业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同时,应在市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10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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