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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转发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煤安[2007]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电力公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有关供电企业:
  2006年11月份以来,山西省、黑龙江省先后发生了三起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瓦斯爆炸的特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煤矿供电的管理工作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对合法煤矿企业供电应按一级负荷对待,避免随意拉闸限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对涉及煤矿地区有计划的停送电,要严格按制定的拉限电序位进行操作,并提前通知煤矿企业。对煤矿的安全供电管理纳入各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电企业对煤矿安全供电管理的工作体系,加强煤矿用户的供电合同管理、基础资料和停送电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为煤矿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
  二、加强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用电安全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用电系统和规章制度,把用电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用电系统存在的隐患。全面核查煤矿企业用电安全情况,重点是煤矿企业受电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运行维护是否及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上岗资格;用电系统运行值班是否正常,与供电企业的停送电联系是否畅通;是否制定供电中断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用电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年产6万吨及以上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容量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用电环节的需求,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保证可靠启动及运行。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要立即按规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
  三、开展煤矿供电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一)时间: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
  (二)检查方式: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供电企业的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是否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方式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供用双方资产分界和维护责任是否清晰明确;用户停送电联系方式是否明确;是否按政府统一安排,对非法矿井和已关闭矿井采取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二是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运行方式。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是否安全可靠、供电方式是否恰当;专线供电的煤矿企业是否认真履行调度协议;是否建立完备的停送电联系制度和程序;是否有经过政府批准的年度拉限电序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修订,各级调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变电站全停、重要用户停电的应急预案等。
  (四)煤矿企业的检查内容
  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双回路电源供电和应急电源;二是规范的停送电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三是主要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和“双电源”供电、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和“三专两闭锁”实行情况;四是电气设备维修、检查、试验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的安全监管力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煤(集团)公司要把煤矿企业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撤人、恢复通风供电不按规定采取措施排放瓦斯、电气设备失爆、三专两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查出问题的煤矿企业要停产整顿,整改完成经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煤(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区县煤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于2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经委煤安处和市经委电力处。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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