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经煤安[2007]3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电力公司,重庆煤炭(集团)公司,有关供电企业:
2006年11月份以来,山西省、黑龙江省先后发生了三起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没有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重新送电引起瓦斯爆炸的特大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做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国家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煤矿供电的管理工作
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企业是特殊供电用户,各供电企业对合法煤矿企业供电应按一级负荷对待,避免随意拉闸限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对涉及煤矿地区有计划的停送电,要严格按制定的拉限电序位进行操作,并提前通知煤矿企业。对煤矿的安全供电管理纳入各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供电企业对煤矿安全供电管理的工作体系,加强煤矿用户的供电合同管理、基础资料和停送电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为煤矿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
二、加强煤矿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煤矿用电安全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电力设计规范》和《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用电系统和规章制度,把用电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内容,定期排查治理用电系统存在的隐患。全面核查煤矿企业用电安全情况,重点是煤矿企业受电设施和应急自备电源运行维护是否及时、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运行操作人员是否接受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上岗资格;用电系统运行值班是否正常,与供电企业的停送电联系是否畅通;是否制定供电中断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用电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年产6万吨及以上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电源,年产6万吨及以下矿井确因特殊情况暂无双回路电源的,必须安装自备发电电源,其容量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等用电环节的需求,其参数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保证可靠启动及运行。一旦发生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要立即按规定采取措施,撤出人员;恢复通风、供电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排放瓦斯。
三、开展煤矿供电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一)时间: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2月25日。
(二)检查方式: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供电企业的检查内容
一是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是否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方式是否满足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供用双方资产分界和维护责任是否清晰明确;用户停送电联系方式是否明确;是否按政府统一安排,对非法矿井和已关闭矿井采取切断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二是全面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和运行方式。检查对煤矿企业的供电设施是否安全可靠、供电方式是否恰当;专线供电的煤矿企业是否认真履行调度协议;是否建立完备的停送电联系制度和程序;是否有经过政府批准的年度拉限电序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修订,各级调度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建立变电站全停、重要用户停电的应急预案等。
(四)煤矿企业的检查内容
一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双回路电源供电和应急电源;二是规范的停送电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停电撤人和排放瓦斯制度;三是主要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和“双电源”供电、井下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和“三专两闭锁”实行情况;四是电气设备维修、检查、试验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供电用的安全监管力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煤(集团)公司要把煤矿企业用电管理方面存在的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撤人、恢复通风供电不按规定采取措施排放瓦斯、电气设备失爆、三专两闭锁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作为日常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查出问题的煤矿企业要停产整顿,整改完成经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和重煤(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各区县煤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落实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于2月2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经委煤安处和市经委电力处。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