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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7 生效日期: 2005-09-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陇政办发〔2005〕14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完成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抓项目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上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参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3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以省上下达全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各县(区)近三年投资完成情况、各县(区)当年在建投资项目情况、城镇固定资产项目情况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四条各县(区)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条督查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考核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数和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以市统计局年终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考核包括六项指标,即: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投资增长率;投资目标完成率;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
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是指各县(区)在国内外(不包括本市各县区间)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数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占本县(区)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及利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数/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投资增长率,是反映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的指标,考核选择使用前三年平均投资作为基数来测算。计算公式是:投资增长率:×100%。
投资目标完成率,反映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效果的指标。计算公式是,投资目标完成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100%。
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是指各县(区)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是指在县(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除去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投资后的县(区)自身完成投资与全市完成投资总额同口径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100%。
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各县(区)财政通过自筹,当年拨入县(区)发改委,由县(区)发改委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费用。计算公式:县(区)级财政给县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县(区)级财政拨入县(区)发改委帐户的前期经费(以拨款凭证为准)一年终县(区)发改委专户帐余额(以凭证为准)。
第八条分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六项指标按照权重确定分值为总分100分。其中: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25分,投资增长率20分,投资目标完成率20分,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20分,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10分,县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5分。各县(区)的投资增长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分值,投资目标完成率,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分值的计算;市上采用将每项指标各县(区)数据一次性计算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比率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比率和分值,计算其它县(区)的分值。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分值的计算:市上确定投入项目前期费20万元为基数,达到20万元,得5分。达不到20万元的,每减少1万元,分值减少0.25分;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前期经费,分值增加0.25分。
所有增长幅度及计分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
第九条按照上述考核办法获得的实际分值排序进行奖罚。对投资计划任务完成前三位的县(区)由市政府分别奖励项目前期工作经费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投资计划任务完成差的最后两个县,由市政府发文通报批评。
第十条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在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影响全市项目投资的县(区),将取消进入全市前三名资格,并不进行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下发的《陇南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陇署办发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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