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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 2000-06-02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0]69号
 现将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6月2日 
 
 
关于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方针,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两个《决定》和市委、市政府的两个《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现对放宽小企业登记注册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 
  (一)凡公司制小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可分期注入资本金,首期出资额不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 
  (二)公司制小企业分期注入资本金,一年内实缴资本数额须追加到注册资本50%以上,三年内全部到位,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股东实缴资本的验资证明、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承诺书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执照注册资本一栏除标明注册资本外,同时标明该公司实缴资本数额。经营期限为公司成立起一年。 
  2.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注册资本到位的承诺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数额不能达到注册资本相应比例的视同申请歇业;公司股东应按注册资本的股东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自成立起一年内,公司股东的实缴资本数额须追加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并提交追加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由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仍标明该公司实缴资本数额。经营期限为公司成立起三年。 
  4.公司自成立起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对分期追加的资本金应提交验资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作变更登记并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换发的营业执照上按实际情况标明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5.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缴资本数额达不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要求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对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二、鼓励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 
  (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申办登记各种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二)政府鼓励创业者根据自身资本规模、行业特点及社会发展需要等,申办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股份合作制等非公司制企业,鼓励创业者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后,可独立创办或以投资入股方式与他人合办各种组织形式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开发咨询等经营活动。 
  三、放宽与外商合资合作条件 
  (一)外商投资额占拟设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下的(不含25%),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方代表担任; 
  2.企业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外商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身份证或回乡证(港、澳、台)。 
  四、鼓励以科技成果和智力成果投资 
  (一)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经省(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按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占有相应比例的股份,重要成果可占到注册资本(金)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过35%的,要具备必要的资金及其他生产经营条件。但作价比例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5%、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由国家科技部认定。 
  (二)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智力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金)的20%。 
  (三)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对未经评估作价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资本(金),全体股东(投资人)须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以智力成果投资入股的,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五、放开从业人员范围 
  鼓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及条件的各类人员,利用自身优势创办小企业。企业下岗职工凭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凭本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六、改革前置审批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均作为后置条件。 
 
 
西安市工商局 
200O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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