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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10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已经2006年8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公物拍卖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行政机关其他国有资产(除文物外)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拍卖的国有资产。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商务厅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指定机关。
二、适用范围
(一)可以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必须是在自治区内注册的拍卖企业。被指定为自治区公物拍卖的企业,可以组织自治区的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各地(市)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指定本地(市)公物拍卖企业。地(市)无注册拍卖企业的,可委托被指定的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公物拍卖经营活动。
三、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指定的基本原则
1.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成立,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并开展拍卖经营的拍卖企业;
2.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规范运作;
3.企业的注册拍卖师,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操作,以授权年为基准的前三年无违法经营活动,无被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拍卖活动等记录;
4.按期参加有关部门的年审、年检,并年审、年检合格;
5.按时上报拍卖统计表、会计报表,建立了完整的拍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自治区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2名以上(含2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自治区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三)地(市)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标准
1.开业必须满三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含三年);
2.正常开展拍卖经营业务三年以上(含三年)且连续赢利的;
3.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在本企业注册的拍卖师,持证上岗率为100%;
4.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必须为100%;
5.必须取得地(市)商务部门的综合评定;
6.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
四、公物拍卖企业指定程序
(一)公物拍卖企业指定采取拍卖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申报,经自治区商务厅或地(市)商务局综合评审后确定。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实行三年一确定。
(二)申请公物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报告;
2.拍卖师的有效证件及证明是本企业拍卖师的材料,拍卖从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套);
3.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套);
4.按规定填报的拍卖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经营情况材料;
5.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综合评定的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
五、取消公物拍卖企业资格的情形
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一)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不按缴库通知书将拍卖价款解缴国库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原已被指定为公物拍卖企业的,待本办法实施后,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指定
七、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