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4]56号
为加强物价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安定人民生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调控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4)54号《关于发布山西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实施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七月十五日起对我市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品种为二十六项三十八种。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有12种,包括:牛奶、食盐、民用煤、石油液化气、民用煤气、房租、自来水、学杂费、托儿费、市内公共交通费、医疗费(床位费、护理费、挂号费、手术费),居民照明用电。实行价格变动备案制度的有10种,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蛋、海棠牌洗衣机、电冰箱(长岭、琴岛、扬子),彩色电视机、蔬菜、太原产洗衣粉、肥皂、食糖粉。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有16种,包括标粉、精粉、籼米、粳米、(标二米、原阳米)、菜籽油、棉籽油、酱油、醋、蒸馍、花卷、糖包、油条、面包、挂面。
二、以上监审品种,除集贸市场蔬菜价格由工商行政管理实行挂牌指导,差率控制外,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及收费价格变动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属于价格变动备案制度的品种,有关企业和单位必须在变价前5天向当地物价局备案。属于提价申报的品种,有关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必须在调价前10天向当地物价局申报。
三、对拒不执行备案和提价申报规定的,物价检查部门将责令其补办备案和提价申报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凡超过规定的差率,费率或最高限价的收入为非法收入,物价检查部门将责令退还消费者,对不能退还的要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不执行监审规定,致使价格管理混乱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地物价检查部门将会同有关行政执行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有执照,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拒缴罚没款的,将通过银行强行划拔,对情节严重的除规定处罚外, 同时有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