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劳动保障和帮扶救助机构的管理,统一劳动保障和帮扶救助机构性质及工作人员待遇,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建设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7号)和《关于加强帮扶救助机构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04)2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劳动保障和帮扶救助机构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机构性质
根据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功能,确定其为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
二、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市财政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与帮扶救助服务站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补助,各区分别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市财政补助资金中的80%按市、区两级财政年终体制决算,20%作为奖励经费,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进行考核后下拨。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社区工作保障条件的意见》(市委(2005)10号)予以落实。
三、待遇标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执行,并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的各项社会保险。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明确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杭财预(2005)382号、杭民发(2005)84号)执行。
四、资产管理
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今后各区新建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站(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经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其建设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拨的形式下拨。奖励标准: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分别奖励12万元,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分别奖励2万元。站(室)建成正常运作后,其固定资产及有关维护经费由各区负责。原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站(服务室)和帮扶救助服务站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按规定程序移交各区管理。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