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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遂府发〔2005〕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川府发〔2004〕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整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第四条市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或由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向咨询论证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六条咨询论证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并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八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事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机构应将咨询论证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市级财政预算项目库,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