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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者,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50元人民币奖励。?
泸州籍和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奖励办法?
(一)荣获各种荣誉称号、追认革命烈士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市区域内的驻泸部队(不含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
(三)各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各县的驻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二等功者,由入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五)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入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
泸州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以部队团以上单位提供的荣获荣誉称号和记功的证明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奖励经费由负责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其他人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奖励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