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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大企业: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攀枝花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攀枝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实行自行提取,专项管理,监管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决策机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第五条 企业必须每年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一)露天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4.5%;
(二)建设项目不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5%;
(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不低于年产值的2%,经营单位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
(四)道路客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道路货运企业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1%;
(五)电力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不低于年产值的1%;
(六)地质勘探企业不低于年货币工作总量的3%;
(七)其他企业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提取。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严禁挪作他用: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费用;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
(三)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费用;
(四)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安全设备、救生器材购置费用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评估评价、技术鉴定等中介服务费用;
(六)安全生产保险费用;
(七)安全生产奖励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