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百政办发〔2007〕55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一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在《右江日报》广泛征求意见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
百色市“城乡清洁工程”单位相应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文件精神,结合百色市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办公、经营、居住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住宅小区和商店(以下简称单位)等都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驻百色市所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场、市场、车站、酒店、社区、小区以及门店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应责任,是指单位的职工(居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单位的领导应负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商店、社区、小区以及门店应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百色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的内容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凡是在百色市中心城区内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在校学生、社区、小区居民、住户和门店经营户有以下行为被监督部门发现的,由新闻媒体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追究其行为人所在单位责任人的相应责任,由责任人在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说明本单位违规行为人的情况,并作出保证本单位不再发生同类行为的承诺。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
(二)随地抛弃瓜果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的;
(三)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
(四)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的;
(五)向道路或下水道堆、扫垃圾的;
(六)随意践踏花草绿地,破坏路树及其它市政设施行为的;
(七)商店门店经营活动中,有顾客违反“门前三包”行为的;
(八)其它损害“城乡清洁工程”行为的。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2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应向有关部门作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承诺;
(二)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5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应在新闻媒体上说明情况并作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承诺;
(三)责任单位人员一个月内有10人次以上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领导除在新闻媒体上说明情况外,同时撤销该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年度的一切评优(先)资格;
(四)责任单位是商店受到行政处罚每月累计达5次以上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整改。
第七条 本办法的曝光次数统计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监督组织的统计次数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