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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法〔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法制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能为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市政府、市属职能部门、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市属职能部门、各镇政府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三)指导和协助市属职能部门、各镇政府的法律事务工作;
(四)为市政府、市属职能部门、各镇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回复相关部门或镇区;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第五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代理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准备各项法律文书、证明文件、材料后提请市政府领导签发,结案后,将代理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推荐选聘或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形式从法律专家、律师和政府法制干部中确定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人选经推荐选聘或考试择优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应当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签订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并可邀请经济、建设、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案件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临时聘请律师代理案件,代理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实于法律和事实,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聘请的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必须积极完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安排的任务,自觉遵守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纪律制度和聘用合同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利益;
(七)与市政府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或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出现工作失误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第8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