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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汕府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法制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其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凡未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对象的单位,由本单位进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二)凡被市评议考核机构列入年度考评的单位,可按下列方式进行考评。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3、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4、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5、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6、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民意测评;
7、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制定出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市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按照《汕尾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六 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