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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江府[2004]23号
蓬江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新闻单位予以宣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钻石岛珠宝产业的优惠政策(试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促进江门市“钻石岛”珠宝产业的发展,加快产业优化升级,凡在江门市“钻石岛”潮连珠宝生产基地内投资新办珠宝产业项目的企业,给予如下优惠:
一、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中规定的政策优惠。
二、享受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优惠。
三、享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执行有关规定)。市政府设定的“扶持工业发展资金”、“民营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向生产企业倾斜。
四、投资具一定规模的,可再享受下列优惠:
(一)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其开发建设中应向政府部门缴交的规费,市级行政规费全免。
(二)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每亩建设用地投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企业,控制出让土地规模,在规模范围内的企业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出让。
(三)对2年内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除免收开发建设中市级行政规费外,还可按每投资40万美元免费提供1亩建设用地;对免费提供的建设用地,在企业项目投产时,按实际投资额核发相应数量的土地使用权证。免收企业车辆通行市区路桥收费站年票费3年;投资者享受江门市荣誉市民待遇。
五、珠宝产业项目和企业实际投资额的确认由市经济贸易局和蓬江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六、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