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办[2003]23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现将《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关于严格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的所有行车道路和北部新区城区、渝北区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北碚城区的主要道路以及穿过主城区的国道主干线。
(二)控制目标
2003年1月1日起,控制范围内主干道、干道的新建、改造采用改性沥青路面(有特殊要求的道路除外)。逐步增加主要干道和立交道路为改性沥青路面的比例。
2003年底基本控制所有带泥、带尘车辆进出控制范围内的污染问题。完成主干道及其两侧的地面、土坡及树池、人行道、车行道的绿化或硬化任务;完成运送垃圾的车辆采用密闭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等易扬尘物质的车辆全部采取洒漏措施或密闭运输方式。建成区城乡结合部道路全部实现硬化;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窗口地区道路的机械化吸尘作业率达到30%以上;2005年1月1日起主次干道、繁华地区和窗口地区道路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作业。
(三)控制措施
1.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的规章,将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2.加强管理与执法,严格控制所有带泥、带尘车辆进出城区。
3.禁止未采取防洒漏措施或密闭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从事道路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部采取防洒漏措施或密闭运输方式。
4.改道路人工清扫方式为机械化吸尘作业;强化洒水降尘作业措施。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泥道路风化和磨损扬尘,新建、改造主干道、干道必须全部采用改性沥青路面。
6.主干道及其两侧的地面、土坡及树池、人行道、车行道必须全部绿化或硬化。建成区城乡结合部的道路必须硬化。
(四)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市市政委牵头组织实施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制定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查处带泥、带尘车辆,严格管理和执法;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机械化吸尘和洒水降尘作业;负责组织实施裸露地面、道路的硬化工作及主城区道路水泥路面改为改性沥青路面等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控制范围内主干道及其两侧的树池、地面及土坡、行道的绿化。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控制与管理。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的管理规章。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密闭式运输车辆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汽车生产企业执行。
市公安局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严格执法,禁止未采取遮盖或密闭式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对改装后车辆办理车辆变型手续。
3.督办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二、关于严格控制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北部新区城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鱼洞城区、北碚城区的区域。
(二)控制目标
2002年控制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基本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取得阶段性进展。
2003年7月1日起,在控制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全部实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取得明显成效。
(三)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的规章,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加强管理与执法,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实行围档封闭施工,要采用不低于1.8米高的砌筑围档;必须对工地内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进行硬化处理,主干道采用桩基础的施工场地要实行全封闭和硬地坪施工;建筑工地出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及排水设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用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建筑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和平整场地。禁止高空抛撒建筑垃圾,消除各种尘源。
市政工程设施管养维护施工工地要实施分段封闭施工方式,尽可能缩短工期,及时清运弃土和恢复道路;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施工,尽量安排在夜间作业,采取连续作业、快速施工的方式,严禁敞开式作业;禁止道路中或道路旁大量积土;禁止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油毡等物质。
其他施工现场要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拆迁建筑物要有喷水压尘措施,控制产生扬尘污染。
3.拆迁土地在3个月内要进行简易绿化。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预算中列入防治扬尘专项资金,并用于施工期间的扬尘控制。
(四)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全封闭、硬地坪施工和预拌混凝土施工;对建筑施工单位结合控制扬尘污染管理情况严格市场准入和企业资质管理;完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设施管养维护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的管理;组织实施采取边开挖、边施工、边恢复和逐段施工方式,规范设置围档;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实施文明施工。
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规划局分别负责拆迁和拆违建(构)筑物扬尘污染控制,拆除旧建(构)筑物和拆违建筑物必须采取喷水压尘等有效降尘、防尘措施,并要求拆迁后土地在3个月内进行简易绿化。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施工扬尘污染的控制与管理。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规章。
市公安局加强施工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审批与执法,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和线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与个人进行查处。
3.督办单位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主城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三、关于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实施方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源,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北部新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北碚城区、北温泉镇城镇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
控制范围内工业企业粉(烟)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96),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一96)。
(三)目标任务
2003年完成工业炉窑及工业企业粉(烟)尘限期治理任务的60%。
2004年全面完成工业炉窑及工业企业粉(烟)尘限期治理任务。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的规章,将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 任务考核。
2.无特殊要求的以煤为燃料的炉窑要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改用清洁能源;原料煤(同时煤又作燃料)的炉窑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治理达标;不能限期改为清洁能源或治理不达标的炉窑实施停产治理或关、迁、改、调。
3.控制范围内所有产生粉(烟)尘工业企业必须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企业的工业粉(烟)尘控制工作。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控制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的管理规章。
市经委督促各控股集团和集团公司完成市属以上工业炉窑粉(烟)尘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工作。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协助企业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任务。
3.督办单位
市环保局对主城区工业炉窑粉(烟)尘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开展工业粉(烟)尘污染源的污染控制工作和执法检查;对治理后的工业粉(烟)尘稳定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验收。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主城区工业粉(烟)尘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四、关于严格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防治主城区餐饮废气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严格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北部新区城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鱼洞城区、北碚城区、北温泉镇城镇区域内所有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和污染扰民的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
(二)执行标准
控制范围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
(三)控制目标
2003年完成餐饮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招待所的餐饮废气污染治理任务的50%。
2004年全面完成控制范围内所有餐饮废气污染治理任务。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关于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的规章,将控制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工作及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环境保护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建设的环评审查意见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才颁发营业执照。新建餐饮业要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餐馆、酒楼、宾馆、招待所等餐饮业、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必须在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完成餐饮废气排放的达标治理;未完成废气限期达标治理任务,逾期不达标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排放餐饮废气的无照经营、占道经营摊点一律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餐饮燃煤、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和取缔。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
市工商局(分局)负责在颁发营业执照前对餐饮业主是否出具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予以审核,对未能取得环保选址意见书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餐饮业布局定点的控制措施。
有关餐饮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完成餐饮废气污染治理任务。
3.督办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实施餐饮废气污染控制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负责对餐饮废气污染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负责考核餐饮废气污染治理的执行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主城区餐饮废气污染控制的实施工作。
五、关于在主城区建立基本无煤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保2005年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功能区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在主城区建立基本无煤区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基本无煤区的实施范围为:在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及北部新区城区、渝北两路城区、巴南渔洞城区、北碚城区、北温泉镇城镇的建成区域, 基本无煤区以全区或街道(镇)的建成区为建设单位,辖区内相邻街道(镇)可以合并为建设单位。
(二)建设目标
基本无煤区的条件是:居民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等清洁能源比例不低于96%;火力发电厂、大于10蒸吨燃煤锅炉、工业生产原料用煤炉窑以及不能改为清洁能源的用能设施要有脱硫除尘设施并达标排放;其他各类用能设施一律禁止燃煤,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油和电等清洁能源。
2003年渝中区、渝北区、北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基本无煤区;其他区40 %以上的街道(镇)建成基本无 煤区。
2004年全面完成基本无煤区建设。
(三)具体措施
1.市政府颁布建设基本无煤区的规章,将建设基本无煤区工作及建设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2.实施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设施,扩建、改建燃煤设施必须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3.火力发电厂及其他大于1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必须采取限期治理措施,确保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
4.以煤为燃料的炉窑要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改用清洁能源;以煤为原料(同时以煤作燃料)的炉窑按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要求治理达标;不能限期改为清洁能源或治理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关迁改调。
5.10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茶水炉、餐饮业炉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大灶一律禁止燃煤,使用清洁能源;对违规使用燃煤的,由 市、区环保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或城管、街道(镇)实施现场处罚和取缔。
6.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危旧房拆迁改造,提高居民气化率。
7.建筑工地食堂一律禁止燃煤,使用清洁能源;因施工机具锻炼确需少量用煤的,必须使用焦炭;对违规使用燃煤的,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或城管、街道(镇)实施现场处罚和取缔。
8.严格管理供煤渠道,特许供煤点只能限量供应居民,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煤;对违规用煤的,由综合执法机构或城管、街道 (镇)实施现场处罚。
(四)责任落实
1.主办单位
主城区各区政府和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基本无煤区;负责制定实施特许供煤及监管的方案;加快危旧房改造和拆违工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禁止使用燃煤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协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有关建立基本无煤区的规章或通告。
市经委负责天然气管网的配套建设工作和燃气的有关配套政策。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危旧房屋拆迁改造工作。
3.督办单位
市环保局负责基本无煤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验收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负责督促、核查建设基本无煤区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