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797号
永川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 关于变更永峰公路收费业主及重新明确收费年限的请示"(永计经价发[2000]65号文)收悉。经我们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永(川)(宝)峰公路30公里,是永川市连接城乡的重要通道,技术等级为山岭重丘二级公路,1999年经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以渝价[1999]293号文批准正式收费,收费年限19年,收费主体为永川市交通局,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0年9月29日,永川市政府将永峰公路收费经营权转让给重庆太平洋绿色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渝交委[2000]443号文批准同意转让收费经营权,公路价值5700万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交通部1996年6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9]1684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们同意:
1、永峰公路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太平洋绿色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重庆永峰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公路;
2、收费年限定为25年,即从200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
3、收费标准、站点设置、收费方式、收费及管理人员数量、收费范围和有关事宜均按照渝价[1999]293号文的规定执行。
请接此批复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