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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申报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 2006-03-21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二、作品范围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美术创作工程选题实施方案提供100个选题,创作者围绕选题选取素材和角度进行创作。作品主要以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进行创作;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三、作品规格 
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原则上分为两种规格: 
  (一)重点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4.5米(长)×3米(高),竖幅不超过3.5米(高)×2米(宽), 
  2.雕塑不超过2米(长)×2米(宽)×4米(高)。 
  (二)一般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3.5米(长)×2.5米(高),竖幅不超过1.8米(宽)×3米(高), 
  2.雕塑不小于1.8米(长)×1.8米(宽)×3米(高)。 
  美术创作工程采取前期创作资助和后期政府购藏奖励的方式将经费支付给作者或作者所在单位。美术创作工程作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文化部。 
  四、申报资格 
  (一)进行申报的创作负责人(集体创作组中的主要创作人员)必须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美术专业职称。 
  (二)创作负责人必须具有从事历史画创作的经历,有作品参加国家级美术展览或获得省级以上美术展览奖励。 
  五、申报内容和程序 
  (一)提交选题申报方案 
  凡参加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的集体和个人,均必须填写《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申报表》,该表格在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发布,需要者可直接从网上下载,也可向各地受理申报工作的单位索取。表格内容包括创作负责人详细资料、创作及获奖情况(重点是历史画、人物画创作经历)、所有参与创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申报题材的创作构思、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同时,须提交创作人员创作和获奖经历证明以及所有参与创作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文本的复印件。 
  以个人名义申报者(含两人及两人以上创作小组)限报一个题材;以美术单位名义申报的,同一单位申报题材数量不得超过3个。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须成立由美术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报作品进行遴选。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提交本地区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并须将本地区确定的选题进行排序,将其相关申报资料一并上报。 
  (四)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美术单位直接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申报。部队美术单位和美术工作者向总政宣传部艺术局申报,由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上报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办公室(文化部艺术司)。 
  六、参选作品的创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参选作品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 
  (二)参选作品和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均不得侵犯著作权或识产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七、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7月1日 
  特此通知。 
 
 
办公室(代章)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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