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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安监管〔200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七月十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资金供给渠道,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经各级财政批准的项目,并应单独核算,结余留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收费性收入安排,二是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定。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资金规模,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四)参与有关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
(四)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预算内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经审批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预算和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申请,按照年度预算和项目进度拨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对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执法监察、安全生产装备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保证按规定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与安全生产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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