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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 2006-08-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6号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社区政务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延伸到街道和社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社区服务的现代化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是指利用信息技术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提高社区管理效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等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提高社区政务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各区社区政务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全市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互联互通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区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本区内社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社区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标准规范
  第七条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国家、广东省发布的社区信息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我市发布的社区信息化技术标准文件。
  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前款规定的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市、区各部门拟在街道和社区使用的各类应用系统,在立项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政府发改部门立项。
  未经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应用系统不得下发街道和社区使用。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前应先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区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区发改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抄送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区政府投资的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完工后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民政等部门组织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及维护费划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社区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社区信息资源的采集要明确分工,遵循“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社区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完整性,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社区信息资源的管理,逐步建立以基础信息和共享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区级节点数据库,并与全市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章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社区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市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全市社区政务信息化规划与技术规范,组织开发通用系统等。
  区级社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区的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应用系统的开发、应用、推广等。
  第十七条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区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社区政务信息化培训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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