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房〔2008〕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七条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当年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计划,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以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财政借款;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
(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部分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在旧城旧区旧村改造建设的住宅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利用符合规划调整原则的待建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
(七)政府依法没收的可以用于居住的住房;
(八)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九)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