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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1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办发〔2004〕1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新闻通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新闻通报活动。规定所称新闻通报,是指向社会各界通报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重大新闻信息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新闻通报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以真实、客观、准确为原则。
第四条以下内容应当进行新闻通报: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
(三)市政府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
(四)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有关政策;
(五)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新闻通报每月发布一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突发事件按规定报省、市相关部门审批后,应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六条新闻通报可以采取政府新闻发布会或书面新闻通报形式进行。
书面新闻通报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途径发布:
(一)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新闻中心、市外宣办组织召开,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市政府指定的发布人进行新闻发布。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要求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人员必须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第九条新闻单位根据市政府新闻通报内容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从××新闻通报获悉”或“据××新闻发布会消息”。
第十条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的新闻通报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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