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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九日
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到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在校适龄学生率先献血。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成员互助献血。
第三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新闻媒介应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四条国家机关、驻荆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社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五条市献血工作委员会领导本市的无偿献血工作,市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无偿献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
(二)根据用血需求情况,制定献血年度计划,分配献血指标,并督促相关单位完成献血任务。
(三)管理和发放《无偿献血证》。
(四)管理和审批医疗用血。
(五)管理无偿献血储备金。
第六条市红十字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法定专门机构。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其职责为:
(一)采集和储存血液。
(二)负责血液质量管理及为临床提供合格血液。
(三)开展成份输血和输血新技术推广工作,承担临床输血技术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血站对参与无偿献血的公民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标准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不得采集血液。
第八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每次献血后由市献血工作委员会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九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单位提供。
采集血液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
血液检测不合格的,血站应将检测结果通知献血者,并指导其做进一步检查或就医治疗。
血站对供血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应及时供应,不得延误。
第十条采血、供血车按特种车辆的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非法采血。严禁雇佣、诱骗、强迫他人献血。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循合理、科学的用血原则,积极推广成份输血,提倡患者自身储血,不得滥用、浪费血液。
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供血机构提取血液,并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份、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保证临床用血的正常供给。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配合献血办公室做好管理工作。临床用血时,医生应视患者病情填写《用血申请单》,经医院审核后方能用血。急诊病例,可先用血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献血者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献血者可终身免费享用无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因伤病在外地用血的费用,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市献血办公室结算。
互助献血者(除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不合格者,三个月后可免费享用一次等量医疗用血。
第十五条公民临床用血,只交付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连续三年超额完成献血计划的;
(三)为抢救危重病人献血表现突出的;
(四)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七条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不得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处罚: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单位违反规定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献血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的《荆门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