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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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