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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1995)110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效能,按期偿还建设贷款,根据省政府鲁政发90号文《关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现代代建设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污水是指:
(一)城市居民生活污水;
(二)达到综合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
第三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主要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拨付不少于50万元;
(二)城市维护费每年按排100万元;
(三)每年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比例;
(四)从泰城建成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污水集中处理费(内含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五)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核定。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由市建委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由市建委负责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代收单位可从代收额中提取3%的手续费。
第五条收取污水集中处理费应当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筹集的污水集中处理资金,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并拨入专户,全部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利息;
(二)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资金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解缴财政专户,主要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满负荷运行的条件下,结余资金全部用于还贷;
(三)污水处理厂回水利用收入内入财政管理,其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合并用于污不处理厂的运行费。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行费开支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八条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费由污水处理厂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经市建委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月拨付使用。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第十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逾期不缴或拒缴的单位,可每日加罚1‰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市审计、物价、财政等要加强对污水集中处理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保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对滞留和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