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地税函[2004]5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厦门市地税局《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印发)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经市局审核并商税务师管理中心意见,现将我局认定的第二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名单通知如下:
厦门南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2688918,住址:厦门市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25楼);
厦门慧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电话:5046998,住址:厦门市槟榔路1号联谊广场13层)。
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的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厦门市地税局《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中介机构要明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