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关于调整健全护照发照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4 生效日期: 1991-07-2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公民因私事出国人数不断增加,1990年全国颁发护照数共25.5万多。由于一些地方下放公民出国审批权限,护照签发点已增至165个。其中有些发照点工作量不大,工作人员少,制度不健全,缺少管理、制约措施,护照证件管理、签发混乱,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出境证件必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批示,按照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维护良好出境秩序的精神,与即将启用新护照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工作相适应,现决定今年内进行调整、健全发照点的工作,以便护照、证件颁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布局合理,与工作量相适应的要求,对现有发照点进行适当调整。发照点过多而发照量较少的地区,适当减少;发照量大发照点过少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原则上,年发照量不超过1000的省(区),设1至2个发照点;不超过5000的,设3至5个;不超过10000的,设5至7个;10000以上的,可再适当增加。据测算,调整后全国须设发照点120个左右,今后如果发照量增加,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逐步增加。调整后,某些有出国审批权限的地方将不签发护照,而设立发照点的地方可以为一片地区签发护照。因此,发照点的设置,地理位置要适中,交通方便,以便能就近办理。某些发照量小,但地域太大、交通不便,确需设置发照点的地方,可个别研究解决。

  二、发照点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建立必需的制约机制。护照是持照人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重要国籍、身份证,制、发护照证件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填发护照证件,必须保证质量,防止签发护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弊端。每个发照点都要配齐必须的人员。按照证件和印鉴的保管、证件填写、核对用印的工作程序,至少要配备3名工作人员,发照量大的还要适当增加。以便分工负责,避免一人承办签发证、照的全部工作,也防止了一人承揽出境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批、发证的全过程。启用新护照后,每个发照点均须配备计算机、写照机、塑封机,因此,必须保证办公场所。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发照点调整后,省、自治区公安厅要明确规定每个点制发证件的责任区,制定护照证件和印鉴保管、填制护照证件以及核校用印等基本制度,同时要按照公安部六局“关于建立和公开出境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境港[1990]545号)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四、审理出境申请和办证收费,除上缴公安部的证件工本费以外,要依据受理、调查、审核、办证单位实际工作量,合理分配使用,以利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业务建设。省(自治区)公安厅可以与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分级使用办法,也可以与公安部六局研究确定办法。
  请各省、自治区公安厅自接到本通知后即按照上述要求对发照点进行调整、健全工作,于今年十月底之前完成。调整完毕后将各发照点情况(包括:设点单位、理由、工作量、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办公处所、发照区域等)逐一书面报告公安部六局,由公安部六局按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十二 条规定审核授权设点,同时筹划证照颁发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发照点经审批确立后,省(自治区)公安厅要加强指导。
1991年7月24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