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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1999)28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泰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一九九九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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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泰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的贯彻落实,激励军人保卫祖国,献身国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同级财政、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筹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当遵循国家、社会、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统筹渠道为: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非农业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按全年劳动所得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农业人口和街道居民应缴纳的优待金,由乡镇(办事处)从上年乡统筹费中按一定比例缴纳;
(四)按照政策规定的财政补贴部分。
以上各项筹集渠道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条驻泰山区、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市直属和中央、省直属单位以及市工商局和开发区工商分局、泰山景区工商局直接登记管理的私营企业应缴纳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筹集,市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市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年度一次性社会统筹的标准为:
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业,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5‰缴纳,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1‰。
第五条收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收取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规定转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第六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应当专款专用。发放时,由民政部门编制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
第七条凡有我市常住户口并经户口所在地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金。
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学员以及军队文体专业人员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金。
第八条县、市、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属农业户口的,按相当于本地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属非农业户口的,每年按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发放。市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暂按每个义务兵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
优待金的发放标准,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第九条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按年计发,服役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义务兵家属领取优待金,应当持下列证件:(一)入伍通知书和户口证明;(二)优待金领取证。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义务兵,当年优待金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40%;
(二)立一等功增发30%;
(三)立二等功增发20%;
(四)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增发20%;
(五)立三等功增发10%;
(六)优秀士兵增发5%。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优待金:
(一)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服役期间考入军校的;
(三)义务兵提干、转志愿兵的;
(四)义务兵服役期间未满退役以及被除名、劳教、判刑的。
第十三条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入伍批准书存根副本和入伍人员名单。民政部门据此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缴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按时缴纳。对逾期不缴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对徇私舞弊或拖延发放优待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定期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缴纳或截留挪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度实施细则。
十九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筹集,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发放,自二ooo年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