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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月2日颁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制定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立法法》规定,我省1990年根据该暂行颁发制定的《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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