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你,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审计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按照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精神及要求,现对我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自治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审计厅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各地也要加强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人民银行要督促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在审计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并按《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行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明确清理整顿的任务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自治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在全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账户清理、归并工作的通知》(新财综字[1997]71号)中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05号)、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撤销行政事业单位未经确认许可的银行账户的通知》(新财综字[1997]101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
(三)清理整顿的内容: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核查本单位所有账户是否经财政、人民银行审批,是否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2.单位所有账户是否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3.单位所有账户是否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就近在一家银行开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单位经批准的账户是否存在资金混放、相互挪用以及一项资金存放于多个账户的现象;5.是否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6.各开户银行要认真自查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户有无财政部门开具的“开立账户通知单”,是否都办理了开户许可证。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1.严格按规定履行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对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没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的账户,一经查出一律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不得开立任何账户。3.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应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就近选择一家银行开立账户,避免多家开户的现象;4.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开立的账户一律予以取消;5.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6.各单位不得以获得贷款等为由随意、频繁转户,各银行也不得以发放贷款等为条件迫使单位转户;7.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8.各单位经批准开立的账户应按规定使用,严禁资金混放、挪用;9.对开户银行违反规定、未经财政和人民银行审批擅自给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的行为,将由人民银行按规定予以处罚;10.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三、统一步骤、限定时间,按时保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8月20日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清理整顿领导机关,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按照本贯彻意见第一、二条的要求,写出有情况、有数据、能够反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的详细汇报材料,于2001年8月底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监察厅监察综合室,并抄送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审计厅。
第二阶段为核查阶段。2001年9月-10月,各级清理整顿组织协调机构,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时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四、加大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取得实效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新财综字[1998]105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并能认真纠正的问题,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自治区将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将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整章建制,进一步严格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规范单位开户程序和具体要求,以达到规范运作、强化管理的目的。
附件一:《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
监察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审计厅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既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切实解决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一十四日
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
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是加强预算管理、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相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取消了一批违规开设的账户,加强对保留账户的规范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清理不彻底;有的部门和单位开设、变更、终止银行账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少数单位仍在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总的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过多过滥和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非常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把清理整顿单位银行账户作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再次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这两个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2001年要集中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任务
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其他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银行开户的有关制度和本地区制定的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通过清理整顿,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摸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取消;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如实登记上报,说明有关情况。银行账户的开设均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由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领导
清理整顿银行账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全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统一组织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分别负责组织本部门和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区在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排除干扰和阻力,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各级人民银行要协调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对工作中涉及的需要核实账户、划转资金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要通过审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部署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认真清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要求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单位自查阶段。2001年7月上旬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银行账户作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作出取消、归并或保留的处理。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自查工作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自查情况负责。自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说明整顿前银行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和整顿后实设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账户性质、账户用途,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于2001年7月上旬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的详细情况及《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包括软盘)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报送财政部、监察部,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第二阶段为有关部门核查阶段。2001年8月-10月,各级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对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限期撤销。
在清理整顿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巩固工作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和管理。所有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要按照设立银行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严格履行开设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审批手续,严禁金融机构为公款私存开设账户;要实行单位银行账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要结合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把银行账户管理与加强财政监督、推行预算制度和税费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起来,增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整体效果。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变化情况,确保银行体系与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近年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如《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等,对违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是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各单位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于2001年下半年,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银行账户清理自查情况登记表》(略)
监察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