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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9 生效日期: 2004-04-29
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府办字〔2004〕84号
关于印发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的通知
驻市经济大厦各单位:
现将《市经济大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济大厦管理规定
为做好大厦管理工作,给驻楼各单位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工作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市经济大厦(含裙楼和院内附属建筑)的管理、维修和治安消防工作。
二、爱护办公用房及公共设施。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对办公室改造、装修,不得将办公室擅自出租、转让或挪作他用。
三、严禁私自接电布线和使用电炉、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开水房电开水桶除外),否则,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大厦任何场所严禁存放汽油、液化气、硫酸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五、进出大厦的机动车辆应服从保安的管理,在指定地点停放。
六、乘坐电梯应自觉遵守电梯安全规定,服从电梯司机管理。
七、驻厦各单位的卫生,由各单位负责清扫。机关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卫生进行检查。
八、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在大厦公共墙壁上张贴告示、通知等。
九、驻厦各单位要按月交纳水、电、保安费及其他有偿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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