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字[2003]302号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的请示》(鲁环发[2003]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严格执行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保到2005年我省两控区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所有城市空气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实施计划》是“十五”期间我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依据《实施计划》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本企业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继续加大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力度。要限产或关停高硫煤矿,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降低城市燃料含流量;在城市建成区划定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民用燃煤小型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加快建设一批火电厂脱硫设施,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在5-7年内建成脱硫设施,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也应分期分批建设脱硫设施;新建火电机组在同步安装脱硫装置的同时,其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必须通过削减其他污染源排放量或通过排污权交易来获得;扩建和改建火电机组必须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同步安装脱硫装置,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锅炉、窑炉及各类生产工艺和设备。
四、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在各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将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纳入县(市、区)长环境目标责任制,把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工作成绩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按时开工建设和投产运行。
五、两控区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由各市政府和企业负责筹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要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各市政府负责筹措。《实施计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和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
六、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各市落实《实施计划》的指导和支持。有关二氧化硫治理重点项目的建设,由省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由省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省建设厅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有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控制的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研究和建设,由省科技厅予以支持。
七、加强《实施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局要加强对两控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信息、科研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做好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协调,并会同省监察厅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我省两控区污染防治目标。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