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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哈政办发[2000]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登记的管理机关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民政局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并颁发证书。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并颁发证书。
二、复查登记对象
凡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都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范围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一)教育事业: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是教委。
(二)卫生事业: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业务主管部门是教委;
(三)文化事业: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业务主管部门是文化局;
(四)科技事业: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业务主管部门是科委;
(五)体育事业: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业务主管部门是体委;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业务主管部门是劳动局;
(七)民办事业: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业务主管部门是民政局;
四、登记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复查登记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登记表(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的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原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二)业务主管部门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由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送交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公告。
五、登记时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8月30日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时间,对逾期拒不参加复查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通知开户银行和质量监督部门注销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特此通告
办公地址:道里区红霞街38号
电话:4693597
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