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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集府办〔2005〕97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镇、街,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制定的《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集美区国有、集体土地私人住危房翻修改造建设审批管理规程
  为规范辖区私人住房危房翻修改造建设(以下简称私危房改建)审批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厦门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历年的私危房翻改建、维修审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私危房的翻改建(被市、区级及市、区级以上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及发布拆迁公告的地区除外)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私危房翻建改建的书面申请书(应写明房屋的来历、建造时间、房屋的现状、要维修的部位、将采用的建材和颜色等情况);
  (二)申请人和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房屋产权人或持有产权人的书面委托书;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
  (四)与房屋地址相一致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对周边住户通风采光有影响的,需提供和周边住户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
  (六)体现房屋四面外墙状况的照片;
  (七)翻改建的应提供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c、d级危房才允许翻建);
  (八)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
  (九)维修若涉及到房屋外观,应提供拟维修的立面效果图,不得随意改变原房屋建筑风格;
  (十)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资料。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二)《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三)《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第67号);
  (四)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审批原则
  私危房翻改建实行两级管理。三层以下(含三层)私危房直接向区建设局申办具体规划审批手续;三层以上危房由区建设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批准后,再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私危房翻改建面积控制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私人住房翻改建的建筑规模按原性质、原基地、原规模、原层数、原高度控制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集体土地私房新建、翻改建的面积按原红线面积、三层标准审批,但最大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住房总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给予适当增容审批。
  (二)对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征用的地段(尚未发布拆迁公告的),根据具体情况需对危房翻改建的,应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
  (三)对于被认定为风貌建筑或历史文物古迹建筑(包括构筑物)的翻改建、修缮,按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相关规定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审批。
  五、审批管理程序
  (一)初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
  (二)复审与勘察:复审申请人交回的《集美区私房建设申请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测量和设计;
  (三)核查与报批:核查设计单位资质、所报图纸及分层面积等是否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根据现场勘察、测绘及设计结果经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房屋的建设进行全程管理,对符合许可要求的并提供施工单位资质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从受理时间到发放审批意见书,但不含申请人委托测量时间及现场勘察后需补交材料时间)
  (六)监管办法:
  1、在区建设局办件服务大厅应将私房审批规划管理审批须知(含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依据、审批原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程序流线图、审批结果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2、公开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上岗时配证、置身份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须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及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房屋地拟批准的翻建改建面积等,群众无异议的,方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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