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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人员及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园区加工制造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以当时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合同如期到位;
(三)项目正式投产。
第六条项目登记备案: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局登记,存档备案。
第七条项目审查:
(一)对引荐成功的外来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人事局、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程序:查阅有关资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审查的资料包括《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银行对账单等;
(三)审查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包括1000万元),按6‰标准进行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部分(包括3000万元),按4‰标准进行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对引荐人的奖励以人民币方式支付。以外币投资的外资项目按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奖励。
第十条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在《池州日报》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池政办〔2005〕26号)同时废止。